浙地税函[2012]4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24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好与当地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对接服务,切实加强指导与协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函[2012]48号              2012-2-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发挥工业设计在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推动我省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的工作要求和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支持我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细化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投资建设运营公司的税费政策

  1.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

  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申请减免房产税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的房产证复印件。

  2.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报表(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重点培育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成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孵化器条件的基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2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孵化器条件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免征营业税。

  符合孵化器条件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条件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

  (3)符合孵化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

  1.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工业设计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下列材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对工业设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工业设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工业设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加计扣除。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的税费政策

  1.对工业设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工业设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应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经认定的技术合同;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

  2.一个纳税年度内,作为居民企业的工业设计企业,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设计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业设计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引进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设计企业以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等形式给予设计人才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工业设计企业,须报送下列材料:

  1.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工业设计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2.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工业设计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境外工业设计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3.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好与当地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对接服务,切实加强指导与协调。

  (二)优化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优惠政策重点服务对象库,将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运营公司、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当地主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工业设计类专业人才纳入服务对象库,指派税收业务骨干,采取点对点“贴近式”税收政策服务。要严格按照提速增效后规定的办理时限,及时、高效地为工业设计基地及基地内企业办理各项涉税审批(备案)手续。

  (三)跟踪问效,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税收优惠数据统计制度。具体内容应包括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运营公司、基地内享受税收优惠的工业设计企业户数、优惠金额,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要重点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省局(具体统计数据及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

  省局将把各地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税收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和执法检查重要内容,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附件: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税收优惠统计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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