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10]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03
摘要: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不再实行分级审批,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77号       2010-03-03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调整我省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不再实行分级审批,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遵守各项减免税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契税的减免范围,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契税减免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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