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10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以适应国地税机构改革后我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我局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两个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以适应国地税机构改革后我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我局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两个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9年4月10日至4月1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hzfj 21cn.com)

  附件:

  1.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X月X日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管理和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协作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应用。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税务稽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九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或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条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和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三)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M级纳税信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未领用发票且定额在起征点(不含本数)以下。

  (二)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办理纳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期限已满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至评价年末仍未缴纳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B级(含)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九)采取虚假停业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

  (十)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本办法规定直接判D级情形的,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省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解除的,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该D级记录不保留到下一评价年度。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信用实行动态记录,记录周期为一个月。

  对纳税人当期发生需加、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记录,并按月累积生成动态纳税信用记录。

  除直接判D情形外,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评为M级的纳税人,不实行动态记录。

  第六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和动态纳税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且当期动态纳税信用记录7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规定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协助办理涉税事项;

  (六)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

  (七)各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税务机关提供税收知识、财务管理等个性化辅导服务;

  (八)根据联合激励协议,将A级纳税人名单提供给相关部门,建议在金融信贷、审批简化、资金扶持、评先评优、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激励;

  (九)对评为A级的涉税中介机构,建议相关行业协会给予表彰、评优评先等激励;

  (十)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且当期动态纳税信用记录7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或当期动态纳税信用记录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进行不定期预警提示,依法采取发票验旧供新、限量供应发票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或当期动态纳税信用记录不满40分的、当期有直接判D级记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依法停供;

  (三)加强出口退(免)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六)根据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协作机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动态纳税信用记录及具体的涉税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出国(境)证件办理、享受政府公共服务、财政奖励、新居民待遇、信用评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至下一个评价年度,且第3个评价年度不得评价为A级;

  (八)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相关部门在其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建议相关行业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

  (九)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公告背景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评价范围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为落实文件精神,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将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例如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纳入办法进行评价。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增加了纳税信用评级为M级的判定标准,修改了不参加本期评价的纳税人范围和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动态调整、当期动态纳税信用记录等动态管理事项。第六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管辖的纳税人,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具体措施。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施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二)关于管理原则

  《办法》第四条明确对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客观公正指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客观记录和积累;标准统一指纳税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和当期动态信用记录,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管理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根据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信用实行动态记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及扣分基础

  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反避税调查等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四)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与评价周期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办法》所称“纳税年度”为自然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态纳税信用记录周期为一个月。

  (五)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是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原则。

  (六)关于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的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如果有四种情形之一,则不参加本期的信用评价。第一项“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第二项“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第三项“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所列情形解除,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税务机关应补录纳税人的信用评价结果。

  (七)关于M级的认定。《办法》十五条新增了纳税信用级别M级,明确了M级的两种情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未领用发票且定额在起征点(不含本数)以下的;二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

  (八)关于不能评为A级和B级纳税人的情形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四种情形。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统计分析,纳税人经营存续期平均在3-5年,纳税人实际经营后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会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七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三项“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不含定期定额户起征点税收优惠减免)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第四项“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的限定,主要考虑到纳税信用是一个累积过程,定期定额户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税务机关不能记录其在停业期间的纳税行为。

  (九)关于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11种可以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第一至四项的逻辑是:第一项指纳税人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第二项指纳税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为严重,被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处理,即使已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应该直接判为D级;第三项指不论情节是否严重,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直接判为D级;第四项指抗税和拒绝税务稽查的行为。

  另外,第一项用“逃避缴纳税款”概念是与刑法衔接,第二项用“偷税”概念是与税收征管法衔接;明确其他类型纳税人偷税金额10万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线,一是参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二是对纳税人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率;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第八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系统的”,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发布)的具体措施。

  第九项“采取虚假停业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是指纳税人采取假停业真经营的方式逃避税务监管,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第十项“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为了防范非正常户以重新注册新企业的方式来逃避税务监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非正常户不但影响税收征管,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验销发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税务机关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力度;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第十一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与第三十二条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

  (十)关于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的情形。

  (十一)关于纳税人信用信息公开的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2号)强调要“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特别是“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因此,《办法》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和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是有依据的。“有序开放”并非指全部主动向社会公开,纳税信用信息的发布主要有四种渠道:社会共享、政务共享、有限共享和依申请查询。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的规定,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相衔接。

  (十二)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评

  纳税信用管理是一项为纳税人、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服务举措。《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十三)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根据纳税人当期信用变化状况,形成当期动态信用记录,是落实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具体措施。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直接判D情形外,被评为M级的纳税人,不实行动态记录。

  (十四)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按照国务院“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A、D级纳税人还将适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根据纳税人的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记录,进行分类服务和管理;动态信用记录是指根据《办法》和总局《办法》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当期的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进行记录,是落实总局《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体规定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其中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是落实《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的具体措施,第九项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激励,是落实《关于全面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具体规定了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其中第一项规定与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对应。第六项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的规定,参照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起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4月23日常务会议研究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第七项的规定,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是落实《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具体措施;其中: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评价年度。

  第八项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惩戒,是落实《关于全面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的具体措施。

  (十五)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是落实《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具体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X月X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X月X日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经营信息:XX年度经营收入合计XX元,已缴税款合计XXX元(其中:增值税XX元,消费税XX元,…)
外部门信用最高级别
(比如:2010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比如:2011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本部门A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税务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
外部门信用最低级别
(比如:2010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比如:2011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本部门D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税务内部信息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计分标准 直接判级
11.涉税申报信息 110101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扣5分  
1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扣5分  
1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扣3分  
1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不能评为A  
1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不能评为A  
110106.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扣3分  
110107.定期定额户主动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未开票部分销售收入,且申报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 加分=(申报税款-定额)/定额×100%*5,限加6分  
110108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增值税不少于4次的 加3分  
1102.增值税抄报税 110201.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 扣5分  
1103.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 110301.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或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扣11分  
1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 11040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____ 直接判D
1105.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1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扣3分  
110502.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扣3分  
110503.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按次计算) 扣5分  
110504.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的 扣5分  
110505.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扣11分  
12.税(费)款缴纳信息 1201.欠缴税(费)款 1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但至评价期末已缴纳的(按次计算) 扣5分  
120102.办理纳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期限已满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至评价年末仍未缴纳的 不能评B(含)以上  
1202.代扣代缴 1202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扣11分  
1202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 扣3分  
1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130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 1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按次计算) 扣5分  
1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按次计算)
1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扣3分  
130104.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按次计算)
1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
1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按次计算)
1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按次计算)
1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按次计算)
1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扣11分  
1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____ 直接判D
130111.非法代开发票的
13011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13011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1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30115.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构业务或提供虚假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
130116.其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130117.12345、12366热线等公开服务投诉平台有拒开发票行为记录,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税务机关依法不予处罚的(按次计算) 扣3分  
130118.网络发票查验中查出异常票,经核实为异常票的(按次计算) 扣3分  
130119.网络发票中无蓝字发票做红冲,经核实为异常红冲的(按次计算) 扣3分  
1302.税控器具安装、使用、保管 13020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扣3分  
130202.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扣11分  
130203.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计算) 扣1分  
14.登记与账簿信息 1401.税务登记 14010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复业登记,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 扣3分  
140102.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计算)  
1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____ 直接判D
140104.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140105.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140106.采取虚假停业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
140107.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扣5分  
140108.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不能评为A  
1402.账簿与凭证 140201.未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扣11分  
140202.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扣11分  
15.税务检查 1501.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信息 1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扣5分  
15010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扣11分  
150103.无补税,有行为罚款且已缴纳的(按次计算) 扣5分  
15010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____ 直接判D
150105.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扣11分  
150106.未构成骗取出口退税,但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退税的 扣11分  
16.税务稽查 1601.涉税犯罪 16010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____ 直接判D
16010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16010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1602.严重涉税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160201.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____ 直接判D
16020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____ 直接判D
1603.重大税收违法 160301 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____ 直接判D
外部信息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计分标准  
银行 1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扣3分  
工商 190201.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扣11分  
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 190301.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扣11分  
海关 190401.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扣11分  
其他信息 190501.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级别评价的 加5分  
190502.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级别评价的 扣5分  
190503.积极参加“纳税人学堂”学习,成效显著的 加5分  
  190504.预约纳税人未按约定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项(按次) 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190505.预约纳税人按照约定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项(按月) 每月有1次加1分,最多加5分  

 

关于《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

  一、关于指标内容

  《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出纳、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纳税人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税务检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64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9个指标。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采集纳税人日常预约办税的守时守信程度,和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纳税信用管理法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关于全面落实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评价方式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仅记录,不扣分,其中D级记录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

  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或加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或加分标准。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三、关于分值设计

  根据“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词义解释,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或加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同时,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为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评价指标》适当调整了以下指标:

  (一)调整“110106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期限自行汇总申报”指标的扣分分值,从扣5分,调整为扣3分;

  (二)调整“1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指标的扣分分值,从扣5分,调整为扣3分;

  (三)删除 二级指标“1203 核定征收”、删除三级指标“120301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四)删除 三级指标“140107.采取虚假注销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虚假注销后,至虚假注销行为被依法处理前,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

  (五)修改“140106采取虚假停业、虚假注销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指标名称,将其修改为“140106采取虚假停业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

  (六)修改“160301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系统的”指标名称,将其修改为“160301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七)新增“110108纳税人如实自行网上申报增值税不少于4次”指标,加3分。

  (八)新增“190504预约纳税人未按约定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项(按次)”指标,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九)新增“190505预约纳税人按照约定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项(按月)”指标,每月有1次加1分,最多加5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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