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9
摘要: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三、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四、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五、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