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27
摘要:将第二条修改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其所查办的具有重大影响、案情较为复杂或涉及处罚金额较大的税务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11-27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结合我区税务案件管理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部分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其所查办的具有重大影响、案情较为复杂或涉及处罚金额较大的税务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重大税务处理和处罚案件;

  1.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直属一、二、三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查补税款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其所查办的具有重大影响、案情较为复杂或涉及处罚金额较大的税务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并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包括:审核、分发案件材料,协调、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组织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等;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税务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处理和处罚案件;

  1.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直属一、二、三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查补税款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盟市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数额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区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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