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5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22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56号        2017-03-2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促进小贷、担保等准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第1771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该文规定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暂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能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扣除。2015年4月,我局与省国税局联合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建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所得税优惠政策,比照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扩大现行各类税收政策的执行范围。对此,我局也将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政策诉求,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地税部门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2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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