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5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21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50号        2017-03-2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建议》(第1168号)收悉,对代表所提涉税建议,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和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现有的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前,国家现已出台的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等资源,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等产品,且所生产产品的原料70%以上来自上述所列资源的,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除上述优惠政策外,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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