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03.07 淮地税[2001]23号 三、对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采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核定比例严格按照《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主管地税机关要将核定结果填发《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 三、对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采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核定比例严格按照《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核定结果填发《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
附件《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
文书字号“淮地税   字(  )第  号”
附件《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
文书字号“  税 [  ] 号”
附件《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
主管地税分局意见
附件《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附件《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
单位名称:                  ,根据《安徽省印花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你单位的印花税征收方式采取按应税凭证就是征收方式,你单位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按月造册登记,统一汇总,在申报时送主管地税机关鉴别、审核,如你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主管地税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二)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
附件《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
单位名称:                  ,根据《安徽省印花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你单位的印花税征收方式采取按应税凭证就是征收方式,你单位应按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按月造册登记,统一汇总,在申报时送主管税务机关鉴别、审核,如你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二)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
2 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执照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5.10.24 淮地税函[2005]298号 四、各级地税、工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 关于明确任楼煤矿百善煤矿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2006.07.12 淮地税函[2006]162号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任楼煤矿、百善煤矿,坐落在淮北市濉溪县境内,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同时国税局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地方各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和财税(1985)069号的有关规定,现明确任楼煤矿、百善煤矿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5%的税率。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任楼煤矿、百善煤矿,坐落在淮北市濉溪县境内,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同时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独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和财税(1985)069号的有关规定,现明确任楼煤矿、百善煤矿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5%的税率。
4 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6.09.27 淮地税[2006]138号 三、2006年10月31日以前,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06年1-9月份以及2005年度以前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6年11月7日以前,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税机关将于2006年11-12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专项检查。 三、2006年10月31日以前,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06年1-9月份以及2005年度以前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6年11月7日以前,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将于2006年11-12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专项检查。
5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淮北市内所属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1.01.26 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安徽省内所属的三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淮北市内所属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企业在淮北市内所属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对不在总局、省局及市局国税机关公布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就地管理,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安徽省内所属的三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淮北市内所属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企业在淮北市内所属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对不在总局、省局及市局税务机关公布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就地管理,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北市所属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1.04.20 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0]300号)文件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三级分支机构提供,经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公布。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北市所属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对不在总局、省局及市局国税机关公布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就地管理,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0]300号)文件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三级分支机构提供,经所在地省辖市税务局确认后公布。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北市所属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对不在总局、省局及市局税务机关公布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就地管理,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3.07.27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淮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价格低于地税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对该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地税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淮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对该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后,填写《淮北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阐明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理由,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相关证据资料,一并报地税机关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后,填写《淮北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阐明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理由,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相关证据资料,一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地税机关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和《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地产交易价格依法进行认定。地税机关收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后,通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房屋交易纳税事宜。 第五条  税务机关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和《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地产交易价格依法进行认定。税务机关收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后,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房屋交易纳税事宜。
第六条  地税机关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的存量房价格,确认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依法征收税款,并制作《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税务机关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的存量房价格,确认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依法征收税款,并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依法向地税机关申请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地税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计税依据复核认定,及时反馈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纳税人如对地税机关依法重新认定的最终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计税依据复核认定,及时反馈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依法重新认定的最终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受理地税机关应将《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涉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于次月5日前向市地税局报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统计表》。 第八条  受理税务机关应将《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涉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于次月5日前向市税务局报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统计表》。
第九条  濉溪县地税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九条  濉溪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通知书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通知书
8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淮北市国土资源与地方税收业务协作办法》的公告 2013.11.26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与地方税收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淮北市地方税务局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淮北市国土资源与地方税收业务协作办法》,现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与地方税收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淮北市税务局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淮北市国土资源与地方税收业务协作办法》,现予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与地方税收管理,加强职能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能,防范执法风险,最大限度发挥资源整合优势,更好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国土资源政策规定,经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协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与地方税收管理,加强职能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能,防范执法风险,最大限度发挥资源整合优势,更好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国土资源政策规定,经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北市税务局共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协作办法。
第三条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的需要,及时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第三条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淮北市税务局的需要,及时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第四条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的需要,及时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第四条  淮北市税务局应根据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的需要,及时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第五条  对地税部门在日常征管中涉及到的土地性质、矿产资源种类及品位等鉴定问题,由地税部门根据涉税需求将基本情况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情况函告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作为处理涉税事项的依据。 第五条  对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涉及到的土地性质、矿产资源种类及品位等鉴定问题,由税务部门根据涉税需求将基本情况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情况函告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作为处理涉税事项的依据。
第六条  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 第六条  税务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与淮北市地方税务局风险管理办公室为日常协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双方联络、协调、信息传递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与淮北市税务局风险管理办公室为日常协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双方联络、协调、信息传递等日常工作。
9 关于明确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的公告 2016.06.12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16年度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16年度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0 关于明确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的公告 2017.08.07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17年度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17年度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