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8年9月12日至9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税政二处,邮编:325100。电子邮箱:1447242799@qq.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及各功能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局,但不得低于5%。

  (二)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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