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若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收款凭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金融机构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摊办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

  1、计算层高系数

  纳税人对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地产,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各自层高系数。

  2、计算总层高系数面积

  ∑层高系数面积= ∑不同类型房地产层高系数×可售面积

  3、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中的分摊

  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 ∑层高系数面积]×(不同类型房地产层高系数×已售面积)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问题

  土地增值税据以计算的扣除项目,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若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收款凭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金融机构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条款废止]关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扣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对于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旧房及建筑物的成新度等三项内容,其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除。

  四、[条款废止]关于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86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229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地税发[2008]108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86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229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地税发[2008]108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并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五条“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规定,“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因此,我局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地税发[2008]108号)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摊的政策规定。

  二是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229号)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合法有效凭证”的政策规定,并在文字表述上作适当修正。

  三是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86号)有关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四是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有关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政策规定。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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