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7]34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1
摘要: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利用地方铁路专用线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业务,必须使用统一的铁路运输发票。但鉴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无法取得铁道部门统一印制的铁路运输发票,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经有权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套印“江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铁路运输专用发票列明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45号      2007-12-1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国税局和纳税人反映,通过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就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通知如下:   

       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利用地方铁路专用线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业务,必须使用统一的铁路运输发票。但鉴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无法取得铁道部门统一印制的铁路运输发票,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经有权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套印“江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铁路运输专用发票列明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