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行[2018]3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02
摘要: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省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凡由市、县(区)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行[2018]3号        2018-02-02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了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行为,近日,我厅印发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现就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省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凡由市、县(区)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

  二、市、县(区)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应向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其中,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属于代收代付项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三、市、县(区)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分别抵顶招待费和车辆运行支出。

  四、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财政所的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