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4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21
摘要: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涉及“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竹产业纳税人减负。此外,对符合小微企业、重组改制等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纳税人,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45号        2017-03-21

省林业厅:

  《关于支持邵武打造中国竹产业链绿色示范区的建议》(第1677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惠及“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

  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涉及“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竹产业纳税人减负。此外,对符合小微企业、重组改制等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纳税人,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行国家出台的惠及“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企业从事上述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规定: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专门经营农产品(农产品包括可食用的林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规定,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印花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解释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和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我省地税系统将继续认真落实各项扶持“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助力我省林竹产业做大做强。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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