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08
摘要:按《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30%以上发函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08-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相关标准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湖北省内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情形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三、按《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30%以上发函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