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1号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2
摘要:除天津保税区和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内企业无需填写“备案号”栏目外,其他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10年第2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制备案清单。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1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清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

  二、备案清单统一适用于试验区内经特殊区域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区通关业务。原适用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东疆保税港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适用于天津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停止使用。

  三、除天津保税区和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内企业无需填写“备案号”栏目外,其他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10年第2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制备案清单。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境备案清单

  2.出境备案清单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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