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4]24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1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江西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4]247号      2004-01-01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9]1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以下简称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国办发[2000]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西航天金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国税局对服务单位的机构设立、人事、财务及其它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国税局对服务单位在专用设备销售、安装调试、维修、进行技术服务和税控企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县(区)国税局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协调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并向上级国税局有关部门报告,向服务单位反馈意见。

  二、监督内容

  第四条 省级服务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报省国税局同意。省级服务单位每年应向省国税局报告一次机构设立、人员(含基本情况、工资等)的详细情况。

  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费用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健全账薄凭证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省级服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报省国税局备案,各设区市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报设区市国税局发票所备案;省级服务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每半年向省国税局报送一次。

  第五条 服务单位防伪税控通用设备的销售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级服务单位将全省通用设备销售情况每半年向省级国税局报告一次,各地市分支机构将通用设备销售情况每半年向设区市国税局发票所报告一次。

  第六条 服务单位及分支机构应设立《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按月填报《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放明细表》,经县(区)级国税局核对后,报设区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备案。建立专用设备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专用设备出入库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

  服务单位和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改动企业开票子系统软、硬件,发现税控企业擅自改动开票子系统软、硬件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服务单位库存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专用设备运送由专人负责,以确保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的安全。服务单位分支机构每月10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月报表》报设区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省级服务单位向省国税局报送全省汇总报表。

  对税控企业因质量问题需更换的两卡,经县(区)国税局确认后应予以更换,并单独造册登记。

  第七条 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及培训质量,必须保证参训企业人员熟练掌握企业开票子系统的操作。

  (二)按规定时限完成技术服务。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专用设备价款和技术服务费,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标准以外的服务费。积极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回访制度。

  (四)不得强行向税控企业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不得对未在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的企业拒售专用设备或拖延时间安装专用设备;对企业现有通用设备经检测达不到安装要求,需要更换通用设备的,应向企业说明情况,并出具《江西航天金穗公司通用设备检测单》。

  (五)为税控企业安装调试专用设备后,必须向其出具《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进行技术维护后,向其出具《上门维护单》。

  (六)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设区市国税局应对所在地服务单位在税控企业培训、专用设备销售和提供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各设区市服务单位应按月向设区市国税局报送分县(区)的《县(市、区)防伪税控企业培训表》。

  三、违规处理

  第九条 服务单位及技术人员在销售防伪税控设备、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被举报的,其主要负责人向设区市国税局说明情况,由设区市国税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责成服务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税控企业普遍反映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建议将其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

  第十条 服务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由省国税局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服务单位资格。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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