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征[2015]14号 2015-4-22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高度重视,认真贯彻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切实加强监管,严惩腐败行为,改善服务水平,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的具体措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有关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汲取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税务局6名干部涉嫌违规教训,周密部署、扎实核查,杜绝此类现象在我局发生。 二、 坚决落实,全面清理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细化清查要点,对是否存在超范围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代理、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勾结中介机构牟取利益、是否存在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在税务干部辖区内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等情形逐项进行清查。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坚决斩断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利益链条。对核实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 迅速清查,及时报告 各单位应按照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清查工作,并于23日下班前报送电子和纸质自查工作报告。电子报告报送至征管处邮箱,纸质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征管处。报告中应逐项列明清查结果,详细说明发现的问题及后续处理情况。各单位清理工作有关材料应完整、妥善保管,建立工作档案,以备总局检查督导时使用。 四、长效治理,严格问责 各单位应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全面梳理各项职权,依规制定工作流程,形成有效预防。同时坚持惩戒并重原则,对在总局核查中出现问题或在日后暴露的此类违规问题,除按照有关规定对具体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一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干部责任,确保“涉税中介”清理工作取得长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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