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务机科[2016]15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14
摘要: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津商务机科[2016]15号          2016-09-14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确定专人,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使广大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支持。

  特此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孙帅(进口技术类);联系电话:58665651、15222870817;市商务委机电科技产业处宋国华;联系电话:58665522、18920175522;市财政局经建二处赵成涛;联系电话:23205626)

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五)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六)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七)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八)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九)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十)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申报贴息应填报和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电子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进口产品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

  3.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此项必须认真撰写,绩效目标应量化具体);

  4.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或自成立至今)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

  5.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

  6.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申请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告正文字体字号用仿宋4号,段落标题用黑体小3号,总题目用黑体3号,左右边距留2.5厘米,纸张尺寸A4。

  (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应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6月底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十)企业须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由封面、目录、正文组成,按照申报要求内容依次装订。申报材料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封面字体字号、目录及表格请参照“格式样本”(见附件4)。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请企业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受理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解放桥青年宫1208室),联系电话:58366520—23。逾期不再受理。

  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受理单位负责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企业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关文件电子版,包括:申请文件、申报说明以及申请表。其中,申请文件用WORD文档,资金申报说明和资金申请表用EXCEL文档。

  (三)按照商务部要求,今年各地申报电子数据需录入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申报企业应予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如实向受理单位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严格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以方便将数据倒入申报系统。受理单位应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企业应明确项目申报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

  附件:

  1.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2.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3.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4.申报材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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