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9]12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2-25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法[2019]121号               2019-02-25

  税屋提示——依据皖财税法[2021]108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

  1.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关于对《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附件1:

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
单位
年税额标  准 备  注
商用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8元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 每辆 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关于《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节能减排和惠民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范围

  此次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车辆类型为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其他类型车辆年税额标准保持不变。

  (二)《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时间

  此次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纳税人缴纳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车船税适用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但纳税人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车船税仍按原税额标准执行。

  (三)《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

  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后,我省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如下:

安徽省2019-2021年度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

税目 计税
单位
原税额
标准
调整后税额标准 税负降低幅度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 每辆 180元 60元 66.67%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16元 8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0元 8元 80%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16元 8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0元 16元 80%
摩托车   每辆 60元 36元 40%  

  (四)《通知》执行时间及多缴纳车船税退还问题

  1、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多缴纳车船税退还问题

  对于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缴纳2019年度车船税的,由于本次车船税年税额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原则上采取退税方式退还多缴纳税款。具体退税按以下程序操作:

  (1)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车船税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时,须提供:①《退(抵)税申请表》(办税服务窗口提供免填单服务);②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④银行卡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退税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在办税服务窗口设置退税宣传导示牌,并通过建立登记销号台账,采取即到即办、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分期分批办理退税。

  (2)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时,须提供:①《退税申请委托办理书》;②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银行卡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在业务服务窗口设置退税宣传导示牌;在接受纳税人委托后,分期分批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并将所退税款及时支付到纳税人提供的银行卡上,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备查;在续保下一年度交强险时,纳税人仍未申请退税的,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时同步提醒纳税人办理多缴纳税款的退还手续。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退税登记销号台账,公开透明办理退税业务,以备查验。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只须提供:①《退(抵)税申请表》(办税服务窗口提供免填单服务);②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车船税退还多缴税款申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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