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全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04
摘要:代收机构在安徽省内最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管理代收业务渠道、建立代收业务规范等。各代收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经办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全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代收机构: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实施,提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水平,确保全省政府服务缴费和非税收入缴款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安徽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8年6月4日

安徽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代收效率,确保资金和信息安全,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机构,是指受托办理安徽省非税收入代收的商业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机构管理。

  第三条 代收机构在安徽省内最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管理代收业务渠道、建立代收业务规范等。各代收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经办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第四条 代收机构代收的非税收入资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文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同行间清算须在T日(交易日)内完成,跨行间清算须在T+1日内完成。

  第五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财办[2017]1285号)要求,安徽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代收机构接入标准,其中非税收入缴库操作规范由安徽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商定。

  第六条 代收机构须采用全省一点接入方式,与公共支付平台对接。

  代收机构须使用自有渠道接入公共支付平台,不得转接或变相接入其他支付渠道。未经安徽省财政厅同意,不得向其他方提供或变相提供公共支付平台查询、交易等入口。

  第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成为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在安徽省内注册;

  2.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符合公共支付平台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4.符合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成为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网络支付业务许可证(或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在安徽省内注册;

  2.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符合公共支付平台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4.符合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现有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动成为代收机构。

  新增代收机构由安徽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进行论证。

  第十条 代收机构须按标准规范自行开发代收业务系统,经安徽省财政厅验收后,正式接入公共支付平台。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须制定代收业务管理规范,包含专项代收业务操作、资金清算规则、人员职责分工及运维保障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备。

  第十二条 安徽省财政厅与代收机构签订《安徽省非税收入委托代收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代收机构为现有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经双方协商,可在现有代理协议书中明确委托代收业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安徽省财政厅负责代收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代收机构代收的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业务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各代收机构日常业务监督。安徽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代收机构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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