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7]22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建材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25
摘要: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国税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专项用费的1‰滞纳金;限期仍未缴纳的,国税机关可会同墙改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建材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228号                       1997-11-25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建材主管部门:

安徽省政府第83号令发布的《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决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征收专项用费。最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建材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财综[1997]545号印发)进一步明确专项用费由国税部门代征。为做好代征工作,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含掺有废渣的实心粘土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承重和非承重空心粘土砖(含掺有废渣的空心粘土砖)免征专项用费。承重空心粘土砖孔洞率必须在15%(含)以上,非承重空心粘土砖孔洞率在30%(含)以上。

二、专项用费的征收率为4%。

三、专项用费的计征依据为实心粘土砖的销售额。销售额的范围与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专项用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专项用费=实心粘土砖销售额x征收率

四、按帐征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实心粘土砖销售额;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基层国税分局在核定其销售额时,一并核定实心粘土砖的销售额。

五、按帐征收的纳税人,专项用费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的缴纳期限相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专项用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六、国税部门代征专项用费时,应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开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专用收据”或“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专用缴款书”。专用收据和缴款书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各级墙改办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用、缴销手续。县(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年使用量,到当地墙改办领取。对专用收据要视同普通发票进行管理,防止遗失、被盗。

七、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国税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专项用费的1‰滞纳金;限期仍未缴纳的,国税机关可会同墙改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县(市)国税局要设立专项用费专项帐户,基层国税分局代征的专项用费直接解入县(市)专项帐户。季度终了后15日内,县(市)国税局按上季度实际收取的专项用费提取4%手续费后,将其余额的90%划入同级墙改办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10%划转地、市国税局设立的专项帐户,地、市国税局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划转省“墙改基金”专户(开户行:合肥市交行三办;户名: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帐号:3020160002759)。

九、县(市)国税局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将本县(市)的专项用费收取情况填表报送地、市国税局(表式附后),地、市国税局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汇总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十、县(市)国税局提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专项用于专项用费的代征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十一、省墙改办对代征工作做得好的地、市,年终给予适当奖励。各地对专项用费的代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代征。对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墙改办要会同国税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当地墙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以使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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