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征字[1996]19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安徽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04
摘要: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人资格的货代企业;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簿,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签字和省外经贸委签署意见后到省地税局购领发票,并按规定向省地税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税款在当地缴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安徽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6]196号        1996-6-4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解决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多头经营,票据使用混乱,偷逃税款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安徽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并套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省地税局向用票单位所在地地税局通报发票发售情况。

  二、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人资格的货代企业;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簿,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签字和省外经贸委签署意见后到省地税局购领发票,并按规定向省地税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税款在当地缴纳。

  三、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发票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对已使用完的发票进行核销。

  四、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单位到省地税局购领发票时,应将已开发票的上报联报省外经贸委。如缺少号码,应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签字注明原因。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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