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1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27
摘要:各地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欠缴税款要抓紧清理,及时入库。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扩大范围,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37号         1998-07-27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欠缴税款要抓紧清理,及时入库。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扩大范围,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