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流[1996]55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7
摘要:对年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第 5款条件的 ,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 ,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还可停供其专用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流[1996]558号     1996-12-17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17日

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凡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二条 下列一般纳税人应作为年审的重点:

  一、新办企业;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

  三、挂靠有关单位的企业;

  四、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

  五、行政性公司;

  六、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

  七、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

  八、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税、骗税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经年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能按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专用发票 ;

  二、有专职或兼职并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三、能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设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 ;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和应交税金 ;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能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五、能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按期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 ,全省统一确定在每年三至五月份进行 ,具体时间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年审工作由市、县国税局组织实施。市、县国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 ,及时制定年审计划 ,作出工作安排 ;地、市国税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六条 市、县国税局在年审前 ,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纳税人下达书面通知 ,明确年审的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接到年审通知后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主管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 ,并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帐证、会计证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国税主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报告书后 ,应在二十日内审核结束。审核应按本办法第三条及税法有关规定 ,对照日常稽核记录和调取的企业有关资料认真进行 ,审查结束后 ,国税主管机关和审核人员应分别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注明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 ,及时上报市、县国税局复核、审批。

  第九条 市、县国税局对国税主管机关上报的初审意见 ,应在十天内复核、审批结束。对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复核结束后 ,应逐户确定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并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及时返还给国税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为减少年审工作量 ,经、市国税局确定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有较好的遵章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 ,可予以免审。列为免审的一般纳税人仍应按要求填报年审报告书 ,国税主管机关和县、市国税局签署意见后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实行集体审议制 ,国税主管机关的初审意见和市、县国税局的审批意见都要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在接受年审期间 ,国税机关仍应按规定准其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审范围 ,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送年审资料、不接受年审的一般纳税人 ,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可停供其专用发票 ,暂扣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十四条 对年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 ,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暂扣专用发票领购簿 ,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 ,经市、县、地代开国税局批准 ,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 ,经市、县、地国税局批准 ,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五条 对年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 ,但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 ,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金 ,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金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待纳税人完善有关制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后 ,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方可使用专用发票 ,准许抵扣进项税金。但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 ,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第十六条 对年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 ,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 ,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可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金 ,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 ,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 ,责令其三个月内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对三个月后经验收仍达不到国税机关要求的 ,经市、县、地国税局批准 ,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 ,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金时抵扣。

  第十七条 对年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第 5款条件的 ,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 ,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还可停供其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九条 年审结束后 ,国税主管机关应在 7日内将年审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对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应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条形“年审合格”印章;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应收回其专用发票领购簿 ,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更换税务登记证副本;对经批准免予年审的 ,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条形“年免审”印章 (条形印章的规格由市、县国税局确定 )。

  第二十条 各地、市国税局对年审工作要认真总结 ,总结材料在每年六月底前上报省局。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由国税局统一印制 ,由纳税人到国税主管机关领购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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