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发[2006]19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集体会审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01
摘要:为了保证稽查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单位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集体会审工作制度(试行)

榕地税发[2006]197号        2006-05-01

  为了保证稽查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单位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集体会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一)稽查科分管局长会审会议

  由稽查局分管稽查科副局长或纪检员、所属稽查科负责人、法规审理科负责人、主审人员组成。对查补税费在30万元以下、情节轻微的一般性补税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二)稽查局局长会审会议

  由稽查局局长、副局长、纪检员、各稽查科室负责人及法规审理科负责人、主审人员组成。对查补税费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个别疑难复杂定案有困难、争议大的稽查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二、集体会审工作的实施和要求

  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后,应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检查底稿、计算表及其他检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审理部门审理。

  审理人员接手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认真审核税务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对稽查报告十项内容进审理,并进行以下确认: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

  法规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审理人员应当制作《审理报告》中的“审理人员初审意见”;区分案件所适用的集体会审级别提交集体会审,根据集体会审意见制作《会审纪要》。

  对符合提交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条件的重大税务案件,《会审纪要》会签完毕后审理人员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案件移交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公室进行审理。对不需提交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案件,审理人员制作《审理报告》,按照会审级别履行签批手续,其中:稽查局分管副局长(或纪检员)主持的会审会议,由稽查局分管副局长(纪检员)签批《审理报告》;稽查局局长主持的会审会议,查补税费在100万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查补税费在100万以上的经稽查局局长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审理报告》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履行审批、告知送达手续。处理处罚告知书送达后,法规审理科负责听取、收集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纳税人事实不符或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存在较大异议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原适用会审会议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作出处理。

  处理处罚告知书送达三后,纳税人没有异议,审理人员在二天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稿,呈交该案件会审会议主持人签发,即稽查局分管副局长(或纪检员)签发决定书;稽查局局长主持的会审会议或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由稽查局局长签发决定书。签发后审理人员履行打印、盖章手续连同案卷移交执行人员。

  对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税务违法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在签批移送意见书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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