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2
摘要: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1997年度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暂由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在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人均每月550元扣除最高限额以内,参照当地企业工资水平确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       1997-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2000]3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第十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1998]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自1998年01月2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1997年度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暂由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在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人均每月550元扣除最高限额以内,参照当地企业工资水平确定。

  二、关于逾期还款罚息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关于企业缴纳的行业会费税前列支问题

  企业按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税前列支。

  四、[条款废止]关于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福利单位的福利设施、电子设备、器件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由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征税问题

  租赁期超过一年的,且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租赁费的,租赁企业可分期将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企业也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并据以税前扣除。

  六、关于纳税人利用“三陵”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比例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上述所说的“主要原料”是指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在进行生产的产品中占到30%以上(包括30%)。的比例可按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实物量来计算,也可按价值量计算。

  七、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回利润补税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开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内,由于地区税率差异,中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税;若中外合资企业不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内,并按税法规定实行低税率的,中方分回的利润不再补税。

  八、关于企业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不属于政策优惠范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九、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1、凡有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国债利息收入等列举免税收入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其免税收入应冲抵当年发生的亏损,其余额再按税法规定结转弥补。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免税收入,可不用于冲抵企业亏损。

  2、减免税企业盈利年度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减免税。

  3、企业减免税期间应作为亏损连续弥补期计算。

  十、关于乡镇企业减税问题

  乡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的,不得比照减税10%的规定,提取列支社会性开支。

  十一、关于供电部门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征税问题

  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虽然是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但凡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条款废止]关于学校、医院等部分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税问题

  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普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

  2、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

  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及殡葬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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