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27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31
摘要:农村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未收回的贷款,城市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其应收利息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271号        1998-08-31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农村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未收回的贷款,城市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其应收利息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31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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