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9]33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30
摘要:对1999年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根据税收收入情况继续予以审批抵扣。具体审批权限为:企业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市、地国税局上报省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334号      1999-12-3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1999年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根据税收收入情况继续予以审批抵扣。具体审批权限为:企业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市、地国税局上报省局审批。

  二、 各地在上报省局审批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要分户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表》,经市、地国税局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正式文件报送省局。

  三、 各地要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一步清理、核实。对本级审批或上报省局审批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发现企业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情况不清,数额不符的,一律不得审批或上报。要建立审核岗位责任制,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以确保抵扣数额真实准确。省局将适时对部分市、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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