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和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抓紧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新《办法》不相符合的规范性文件,实现政策和制度的平稳过渡,确保新《办法》的有效实施。
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工作检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确保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个人窗口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参保的人员),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也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
为此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企业所得税年度网络申报相关功能,除注销、迁移等特殊业务外,全省国税办税服务厅和网上办税系统暂停日常年度申报业务受理。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尽快开展申报、审核、审定工作,及早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出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近三年的行业惩戒信息已经被录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众公开披露。
本次发布的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基本涵盖了我市各行业通用性、流动性较强的职位(工种),公布的岗位数达到376个。其统计范围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对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及所属市州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各市州分公司按上年度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由于新修订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届时也将同步上线。为保障纳税人权益,将全省2015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2月25日。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省局决定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一批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条款,现公告如下,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地。我市原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开具道路客运发票的客运站、代售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
建筑安装企业采用其他方式外包工程作业且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以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大病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上解到位,强化基金监管。
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调控,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新版“网上办税服务厅”划分为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征纳互动、下载中心四个功能区,涵盖了涉税事项网上受理、网上申报缴款、网上领票、发票查询、申报纳税查询、纳税信用状况查询、网上纳税人学堂、网上投诉举报等功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遗留问题的具体意见,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通过CA数字证书、金税盘、税控盘验证身份,对“领票人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后,提交发票验旧及申领申请。没有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申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办法等配套政策和缴费工资基数、待遇统筹项目等具体规定,并指导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16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意见的实施时间按照鄂政发[2015]41号文件的规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展览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构建以展览数量、展出面积及展览业经营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建设以展馆、办展机构和展览服务企业为主要对象的统计调查渠道,综合运用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式采集数据,完善监测分析制度,建立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
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废止5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函[2003]318号)。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报分管局领导核准。审批资料由税政管理部门存档,并将核准结果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收入核算部门。办税服务厅将核准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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