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5]11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1
摘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5]116号          2015-07-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省创业创新活力,现提出如下支持和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大力促进创业就业

  (一)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三)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暂定为每户每年9600元。

  (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200元。

  (十)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在领取年金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对武汉市等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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