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人(包括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下同),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接受其社会救助申请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立足湖北省情,大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不断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对外文化贸易模式,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升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业地申请,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为引导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创新创业,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耗用统菇生产的干香菇,平均单耗数量为1.11。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四款同时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有效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 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可一次领用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个月领用的发票用量达到3个月用量的,3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先照后证”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均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
纳税人应当规范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填写《申报单》时,应如实填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栏次。一张《申报单》涉及两台或多台车辆(或船舶)的,应填写《运输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作为代开申请资料留存。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或“搭车”收费。如果有单位或个人借此另行收取服务费或“搭车”收费,纳税人应当拒绝,并及时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含市国税局)实施以及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实施,但业务流程经过我市国税的审批事项。
从2014年6月1日起,对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省公司本部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公司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留存联系方式,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中落户的,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和省地方税务发票综合管理系统的研发运维工作,确定本省范围内使用的地方税务发票种类、式样、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负责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
鄂国税函[2014]5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在2014年5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条“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新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和确定定额。已经完成2014年度定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对纳税人已按调整前定额缴纳的部分一并予以考虑和计算。
对于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严格执行简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简并报送资料,提高办税效率。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办税负担,凡是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提供,且在电子征管资料系统能够查阅到的资料,如税务登记、财务报表等,纳税人可不用重复提供。
对建筑业纳税人实行自开票和代开票管理,并实行以票控税和项目管税的有机结合。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可在按项目登记时确定的开票授信额度内,开具建筑业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必须申报纳税并确认税款入库后,凭完税证申请代开发票。
办税服务厅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统计上月超限量购买发票在25份以上的企业名单,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文书清单》(附件2),提交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确定其有无正当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按规定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含省国税局)实施以及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虽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但业务流程经过我省国税的审批事项。
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实施。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规费征管方面的问题,应通过《征管质量建议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费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费征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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