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房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购房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减除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金融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评估指标体系。
明年7月份,省局将组织对《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各地应认真做好《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银行使用的《专用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并按印制厂家承印区域进行计划分配。印制厂家应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票样和要求印制《专用发票》,认真落实,确保《专用发票》印制质量,以保证银行开票的准确性。
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对应的预缴比例,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娱乐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4%比例预缴所得税;服务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2.5%比例预缴所得税。
市县地税机关按月从契税征收机关、房管部门取得房产交易信息资料,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将传递来的应税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申报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信息进行比对。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等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小组在征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部门人员组成。
保险机构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手续。保险机构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完善办税服务厅设施,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间,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纳税申报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各地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争取社会各界支持。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取重视和支持,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薄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大电厂为小电厂代发电,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而不能按小电厂与省电力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计算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工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工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6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中“应税所得率表”内“行业”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合肥市蜀山区国税局按照市局效能建设试点工作要求,经过半年的摸索,对二十项办税流程进行了优化,减少了环节,整合了功能和表格,其中9项涉税事项前移至办税大厅窗口直接办理或审批,提高了效率。经过两个月的试运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县区国税机关完成一百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应于审批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一百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备案表》(见附件)报市国税局备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总局,就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红字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及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认真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积极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
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原件退还企业,由企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动物鲜骨为原料生产的络合钙产品,可以作为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问题,一律按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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