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坚持和完善省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市和精准帮扶省属企业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帮扶企业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依法依规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围绕夯实基础、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方案》提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6个方面31类改革事项,内涵丰富,涉及税收改革发展方方面面。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开展《方案》学习,深刻理解《方案》的主要任务和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
事务所职工类型分为执业注师和从业人员,其中:对于从业人员,事务所应于1月15日前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从业人员模块数据,以便审查。
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处理: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不再进行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所有纳税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合肥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全市(合肥市区)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合肥支行)国库后再划拨至市总工会。
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各项原则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
我市范围内由地税机关管辖的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我市外出经营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评估通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改进完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皖信息登记管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皖信息登记工作仍按现行相关规定,由省(市、省管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一地信息登记,全省通用。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务院以定向结构性减税驱动双创引擎,从而激发企业、个人研发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理解此项政策对推动经济新常态下“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
各级税务机关从2015年12月25日开始,进行系统切换,暂停办(受)理所有税费业务。2016年1月8日,全省税务机关正式启用新系统办(受)理纳税人各项涉税(费)业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总工会、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现将已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首批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发布。
已使用“易税门户”客户端,并且可以直接联通互联网的扣缴义务人,软件公司通过后台直接升级,扣缴义务人不需要进行升级操作。升级完成后,扣缴义务人只需登录新版本界面“安徽地税一体化办税平台”,按照操作指南进行申报即可。
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外,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凡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
各地要将分类清单作为政务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项培训工作。要对分类清单中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一步梳理,掌握具体条款内容,理解把握好分类处理途径,增强依法办理群众诉求的能力。
征收机关应当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填写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征收机关在《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对不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申报。
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支出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1“残疾人事业”。
2015年12月25日0:00至12月31日24:00、2016年1月4日0:00至1月8日8:00期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暂停受(办)理除以下业务之外的其他涉税业务:发票认证(可在各级办税服务厅和网上办税平台办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只在各级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数据上传。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为契机,借鉴示范基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崇法善治、厉行法治,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省国税系统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各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征收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按照现行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库,即:凡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一类地区缴省级50%、市县级50%,二、三类地区缴省级40%、市县级60%;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以及增减挂钩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缴市县级。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具体表样见附件),原有相关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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