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不得再印制发票。

https://www.shui5.cn/article/a0/105292.html

2016-05-09

安徽省法规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和货物销售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原属省地税局直属局管理的汇总纳税企业由其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37/87905.html

2016-05-03

安徽省法规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https://www.shui5.cn/article/26/87949.html

2016-05-03

安徽省法规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登记继续有效,纳税人不需要到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登记。

https://www.shui5.cn/article/3b/87862.html

2016-04-30

安徽省法规

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https://www.shui5.cn/article/76/87966.html

2016-04-30

安徽省法规

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https://www.shui5.cn/article/a6/87847.html

2016-04-30

安徽省法规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增值税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https://www.shui5.cn/article/00/116105.html

2016-04-29

安徽省法规

销售其取得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办税地点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及存量房交易办税中心(暂维持现行地点不变);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办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原街道代征点代征、代开业务暂停)。

https://www.shui5.cn/article/d0/87676.html

2016-04-26

安徽省法规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https://www.shui5.cn/article/a5/109640.html

2016-04-25

安徽省法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https://www.shui5.cn/article/4c/87677.html

2016-04-25

安徽省法规

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在8月31日之前使用完上述发票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https://www.shui5.cn/article/8f/87848.html

2016-04-22

安徽省法规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https://www.shui5.cn/article/2a/80941.html

2016-04-20

安徽省法规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制的精神,按照“价税分离”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则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组成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https://www.shui5.cn/article/86/109639.html

2016-04-15

安徽省法规

本细则旨在引导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国税机关的具体职责,加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防范协定滥用和税收流失风险。

https://www.shui5.cn/article/17/103794.html

2016-04-13

安徽省法规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或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实地、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地税部门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https://www.shui5.cn/article/12/116224.html

2016-04-08

安徽省法规

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通过调节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在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区域,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在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区域,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适当控制商住混合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量,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均衡。

https://www.shui5.cn/article/58/86974.html

2016-04-01

安徽省法规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4/87190.html

2016-04-01

安徽省法规

加强部门协作。财政、国税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构建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

https://www.shui5.cn/article/e9/163557.html

2016-03-31

安徽省法规

省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银行总行“银税互动”协议精神,全面总结前期“银税互动”合作经验,制定了《安徽省“银税互动”协议范本》(见附件1),各地可参照该范本,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从以下方面开展“银税互动”服务。

https://www.shui5.cn/article/02/116103.html

2016-03-23

安徽省法规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现将全省2016年总机构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名单公布如下表,请各地税务机关密切关注,确保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方式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https://www.shui5.cn/article/a5/86113.html

2016-02-25

安徽省法规

“春风行动”在各级地税机关“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方式推进。

https://www.shui5.cn/article/6f/116223.html

2016-02-24

安徽省法规

各级财政、地税、房地产、国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72/87014.html

2016-02-22

安徽省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要求,自2016年2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具体表样见附件)。

https://www.shui5.cn/article/c6/85743.html

2016-02-20

安徽省法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16年2月份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符合免征范围的,按规定办理抵扣或退库手续。

https://www.shui5.cn/article/f6/86308.html

2016-02-16

安徽省法规

我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六档,市直参改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分别为: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6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省直参改单位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87/150684.html

2016-02-16

安徽省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784号)、《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民管字[2011]75号)同时废止,财税法[2009]784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适用财政部财税[2015]141号文件有关规定。

https://www.shui5.cn/article/70/87015.html

2016-02-06

安徽省法规

鉴于安徽华夏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为军工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根据税法规定,对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无偿使用安徽华夏电子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同意按民品军品产值比例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12/114933.html

2016-02-05

安徽省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5〕70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16〕12号)文件,我省2016年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https://www.shui5.cn/article/8f/85198.html

2016-02-04

安徽省法规

在承接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诚信、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考虑自身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应当按照准则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关注重大风险领域。

https://www.shui5.cn/article/f3/85430.html

2016-02-03

安徽省法规

自2016年2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当根据投保车辆、车主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采集有关数据,利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数据导入模版,及时、准确地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并及时解缴代收的税款。

https://www.shui5.cn/article/48/84964.html

2016-01-26

安徽省法规

《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适用范围为淮南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https://www.shui5.cn/article/08/150680.html

2016-01-25

安徽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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