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办[1994]1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0-25
摘要:你局国税政字[1994]第018号请示报告悉。根据报告反映,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不属于电信单位,也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仅在销售BP机的同时,受邮电局委托代收BP机的入网费、月租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所得收入(包括入网费、月租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办[1994]110号                  1994-10-25


宿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税政字[1994]第018号请示报告悉。根据报告反映,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不属于电信单位,也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仅在销售BP机的同时,受邮电局委托代收BP机的入网费、月租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所得收入(包括入网费、月租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0月25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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