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07
摘要: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审批权限仍按省局印发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执行,即:年度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8号     1998-01-0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9号) 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办法规定,结合省局制定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印发)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8年2月28日前报省局备案。

  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审批权限仍按省局印发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执行,即:年度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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