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24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2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该企业2003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附表限额内据实列支。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249号       2004-05-2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及限额的报告》(福建电信有限[2004]577号),要求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该企业2003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附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限额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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