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税函[2023]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6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01
摘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61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23]252号           2023-9-1

农工党内蒙古区委: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发展“政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0361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对于提案中“各盟市对获得认证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建议,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国家现行有效的普惠性优惠政策,同时在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