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办发[2023]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25
摘要:经办审核时,主要审核两个实质性要件:一是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类人员;二是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期限满一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政策参保缴费状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3]143号           2023-8-25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

  一、关于政策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一)关于人员范围。适用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可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获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可从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获取;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信息可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库获取。

  (二)关于企业范围。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享受对象是企业,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二、关于参保时间点

  在政策执行期内(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为上述三类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

  三、关于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况

  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于出现同一参保人的信息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

  四、关于经办模式

  全区采取“免申即享”与企业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可通过本地数据比对和审核部端比对下发数据的方式精准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本地数据比对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月将全区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审核部端比对下发数据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参保缴费人员与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缴费及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自治区,自治区及时下载数据并推送至各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企业自行申请的,可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通过“免申即享”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可参照《享受2023年稳岗返还政策告知单》制发《享受2023年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告知单》,企业提交《确认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回执单》后,经办机构及时将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有条件的经办机构也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向企业发送是否接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确认信息。

  五、关于经办审核要点

  各盟市在细化操作办法时,不得增设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基金备付期限、延长参保期限等限制条件。

  经办审核时,主要审核两个实质性要件:一是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类人员;二是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期限满一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政策参保缴费状态。

  各经办机构要在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前开展核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含调用部全国一次性扩岗补助已享受人员接口数据)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发放信息进行比对,避免重复发放。在审核企业资质时,可先行与本地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比对。

  六、关于已发放数据上报和事后核查

  为防范重复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全国已发放数据比对核查,各盟市务必按规定上报已发放数据。每月15日前,要按照一次性扩岗补助数据上报指标要求,将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信息全量数据通过OA上报。上传数据要及时全面、字段准确,确保不漏报、不错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