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所[1996]48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13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6]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文件的规定,对汇总纳税的保险企业实行就地汇缴纳税检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所[1996]488号               1996-11-13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6]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文件的规定,对汇总纳税的保险企业实行就地汇缴纳税检查。从1996年1月1日起,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的中保人寿保险、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就地纳税检查查补所得税率为33%。

  各地对保险部门进行汇缴检查时,1996年计税工资按人均月工资550元列支,超支部分一律作为计税所得,并按规定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税[1996]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1月13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