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6]5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30
摘要:目前,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税收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有虚开、套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或虚增成本现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抓住行业特点,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一是确定重点监控对象。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加强对6类企业监控。1.废旧物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回收单位;2.废旧物资年抵扣税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利废企业;3.申报抵扣的废旧物资超过全部进项税额的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4.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委托加工生产货物的利废企业;5.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利废企业;6.有关联关系的回收单位、利废企业。

  二是把握纳税评估的基本内容。主管国税机关要在监控6类企业的基础上,依据企业的:1.纳税申报情况;2.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使用情况;3.废旧物资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4.废旧物资耗用与燃料、动力的比例关系情况;5.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6.资金往来是否存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有无异常挂账、委托付款等资金结算有无异常情况;7.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或生产出口货物业务情况;8.废旧物资的收购价格及出售价格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

  三、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产品税收管理

  要实施有效的农产品增值税控管,必须抓好农产品收购发票源头管理,准确测算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加工产品投入产出配比关系,把握行业税负率。

  一是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发票的管理。依纳税人经营规模实行限量供应,限额开具,验旧购新制度。定期核实收购发票的开具项目、收购种类,核实当地出售人是否确有从事该项业务;掌握不同时段的农产品收购价,核实收购发票的开具价格,对明显超过合理收购价的部分要查明原因;督促企业设置收购台账、报送收购情况日报表和生产情况动态;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或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健全收购业务发票的领购、使用、核销管理链条。

  二是推行农产品加工企业预约定耗制度。采取现场测算、专家评定、行业标准等方法,确定纳税人农产品耗用量。要通过农产品预约定耗测算结果,核准纳税人领购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数量,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审核纳税人的《耗用表》,分析农产品的耗用数量和收购价格配比关系,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数量或收购价格与预约定耗相比偏高的,要求纳税人做出书面说明。对纳税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解释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做出暂停发售收购业务普通发票;对非正常损耗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三是加强实地核查,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制度。管理员要按照“五清一会”的要求,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用固定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厂房、主要生产设备)、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表式)、主要产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主要产品和农产品耗用比率的测算方法等。并要定期下户核查企业购进、加工、销售情况,重点做好三核对:一是核对企业产品质量验收入库单,防范企业代购代售农产品行为及利用低损耗率方式虚增购进农产品行为;二是核对企业开出的收购凭证及现金结算单;三是核对企业填制收购产品明细台账,确保每笔收购业务真实性。

  四是实行多样化分类指标管理。对农产品收购直接销售企业,可采取收购产品产地、营业场地大小、销售数量与金额、从业人员、销售业绩与其他经营比重等情况进行监控;对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可采取投入产出比率和行业税负率等指标进行控管;对其他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可采取:1.对使用原料相对固定、产品种类单一的企业可以采取一厂一折率;2.对生产规模较大、产品种类较多的企业可采用一品一折率;3.对生产规模较大、生产工艺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可采用能耗指标;4.对生产销售情况较为稳定的企业可采用进项抵扣预警指标。等等。

  四、拓展四小票通用软件功能,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实际效果

  各地要积极依托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平台,研究拓展四小票通用软件功能或开发废旧物资收购与利废行业税收辅助管理系统、农产品收购与加工行业税收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与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员工作平台和增值税税负预警系统,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登记、管理、价格等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管理能力与效果。

  五、加大税收法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要借“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税收宣传活动的东风,大张旗鼓宣传税收法制,宣传依法诚信纳税人典型事迹,贯彻省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落实对依法诚信纳税人在日常管理、发票供应、税务检查等优惠措施,提升依法诚信纳税人的地位与商誉,通过管理与服务,树立依法诚信国税机关和执法公信力,同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和进行欠税公告,并将不依法诚信纳税者列入同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污点登记与公布,以推动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社会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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