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9]2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寿险)保费发票管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5
摘要:自2000年元月1日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办事处在经营业务中所使用的收付款凭证一律启用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原收付款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寿险)保费发票管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9]213号        1999-12-1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保险业的税收征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费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元月1日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办事处在经营业务中所使用的收付款凭证一律启用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原收付款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办事处使用的发票(式样附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票头统一印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发票。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定期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全省用量及总公司下达的流水号码,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管理,同时将各地发票号码抄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备案。

  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当地保险部门的联系,做好保险业务发票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以票管税、依法管票。

  客户注意事项

  1、本发票内的记载事项不得涂改或手工填写,否则无效。

  2、本发票需加盖本公司收费专用章后方生效力。

  3、本发票为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其中保费合计金额为对应保险单项下的第一次实交保费,具体明细 详见对应保险单。

  4、本发票与《个人寿险首期保费暂收发票》并非一一对应,收到本发票后,与本发票有关的《个人寿险首期保费暂收发票》自动废止。

  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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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户留意事项

  1.本续期保险费发票作为本公司保险费缴费凭证,敬请妥善保存。

  2.您收到发票后,请仔细核对明细,若有不符之处或疑问,请及时与本公司或您的专职保全员联系,以便及时更正。

  3.发票如有遗失,可申请补发。

  4.与利差有关的项目仅针对利差返还型险种。

  感谢您的合作!

  (发票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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