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30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0
摘要:各设区市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地区“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的纸质报表和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的电子数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309号        2006-12-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代码

  行业代码 种类代码 发票名称 版面金额 文字 联次

  3 04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无(机外票) 中英文 单联

  票样见附件。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印制及印制计划报送。

  我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每年6月30日前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当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 ,每年12月31日前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下一年度上半年印制计划。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收到用票单位报送的印制计划后,应及时层报省局。

  (二)发票领购、缴销、验旧。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统一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申请领购《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此种发票的发售、缴销、验旧、核销等工作。

  (三)报表格式及报送。

  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按期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 “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的纸质报表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的电子数据。“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应分设区市级分类统计。

  2、各设区市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地区“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的纸质报表和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的电子数据。

  3、上述三种报表的格式按照国税函[2006]1111号文件附件2执行,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各种报表应单独打印,不能几种报表同时打印在一张纸上。

  (四)对作废发票数据的管理。

  由于发票破损、打印错误等原因而需重开的,原发票应作作废处理,但作废发票的数据必须体现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中,其中“保单号码”、“险种名称”、“保费金额”栏目为空。

  (五)其他。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我省现有票样和方法实施。

  三、税收管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税收管征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上级局报告。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机外票、福建票样)(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0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