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5]4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2-23
摘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42号      1995-02-23

  
  接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六国税函[19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抄件)》略称:

  一、[条款废止]关于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为此,去年三月二日,财政部下达财工字[1994]42号关于税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规定: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年初余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照业务发生时或者当期期初(是指外汇业务发生时的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鉴此,我们意见,对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税。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征免税问题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按照国务院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我们意见,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