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9]1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5
摘要: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电厂报送的统计表要逐项认真审核,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如果发现填报不实,应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款从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纳税额中扣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1999]154号         1999-07-05


淮南、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今年初,省电力公司等在对田家庵电厂1至5号组进行改制和重组的基础上,发起设立了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在合肥市,对所属电厂实行统一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力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特点,现就该公司有关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发电环节按每千度过18元预征税款,由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月进行结算。具体纳税办法是: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和预征税额计算发电环节应纳的增值税额,按月向电厂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公司按当期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公司统一纳税。公司及所属电厂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在地就地纳税。

  三、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外,还应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报送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办理增值税结算的依据。

  四、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电厂报送的统计表要逐项认真审核,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如果发现填报不实,应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款从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纳税额中扣减。

  五、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电厂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4号、省税务局税流字[1994]第195号等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以前,田家庵电厂1至4号机组和5号机组在淮南市仍分别按原办法征税并办理结算,多征的税款从预征税额中抵扣。今后,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税款实现等情况如果发生变化,省局将适时调整预征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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