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9]3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29
摘要: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规范税收征管程序,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1999]302号       1999-09-29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内容废止。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暂行办法》,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规范税收征管程序,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和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四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五条 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在6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月预缴所得税。

  第六条 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预缴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人采取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通知纳税人;采取按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所得税的,应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无论采取何种预缴方法,主管地税机关都必须以正式文书通知纳税人(文书式样附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纳税人应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预缴方法,在月(季)终了后15日,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上月(季)税款。并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预缴申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退回,要求其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预缴税款申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分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超过三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纳税人年度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下一纳税年度抵缴。抵缴仍有节余或下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地税机关应办理退库。纳税人少预缴的税款,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及时缴纳。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通知书(文书式样)

  (  )税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核定你单位分(月季)__________ 按________________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地方税务局印

年 月 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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