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5
摘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除外);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        2015-09-15

  税屋提示——依据闽工商企注[2017]1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自2017年1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15日

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对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除外);

  (四)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二、可以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

  (一)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公司以外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公司的分公司;

  (三)省工商局决定适合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分公司。

  三、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工商局作出的各设区市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登记本辖区内的公司制企业。

  四、省工商局对住所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省工商局此前印发的有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中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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