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4]24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5
摘要:基层地税机关应当把夯实纳税人基础信息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前置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应以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基础,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其他有关涉税信息为补充,努力拓展纳税评估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使之内容准确、数据丰富,为纳税评估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来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46号         2004-9-15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动态监控,促进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有计划、分步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现将《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定位,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1、纳税评估工作定位。纳税评估是以审核评价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为主要内容的一项管理工作。它是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强调的纳税评估系指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结合点,介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之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之前对申报质量的评估。各级地税机关应抓住评估申报质量这一核心内容,进行分析评估,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2、纳税评估的对象范围。我省纳税评估的对象定为查账征收户,重点评估其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对核定征收户,则通过开展票表(额)比对,重点解决发票供应与税款核定征收脱节问题。

  二、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内容多且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鉴于目前受到信息来源、指标体系、评估软件等因素的制约,省局决定采取“分行业、分税种试点,成熟后推广”的方式,稳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1、各设区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两个县区局作为试点单位,在一至两个行业开展纳税评估试点工作。今年第四季度纳税评估的税种以营业税为主,明年第一季度扩展到企业所得税,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各税种评估。各试点局可结合行业性评估,对完善评估指标提出修改意见,报送省局(征管处)。

  2、在纳税评估应用软件运行前,试点单位应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和《纳税评估指标(第一期)》,以人工评估为主,确保评估的质量。同时对试点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纳税状况进行研究,总结和积累经验,以点带面,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并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完善奠定基础。

  3、纳税评估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先期试点主要依托漳州市局,试点成功后全省推广。

  三、夯实基础、准确录入,确保纳税评估信息来源

  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是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基层地税机关应当把夯实纳税人基础信息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前置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应以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基础,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其他有关涉税信息为补充,努力拓展纳税评估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使之内容准确、数据丰富,为纳税评估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来源。各设区市局应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明确信息采集的具体分工,实行信息共享。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遵循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不仅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也是纳税服务的措施。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税务约谈机制,对存在申报缴税异常的纳税人,约请到税务机关面谈,宣传相关税法,质疑存在的问题,促使纳税人自行改正错误,有效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提高纳税人法制意识。

  为了防止纳税评估中的不廉行为和滥用约谈制,基层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形成纳税评估与税务约谈、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协调配套的管理链条,既体现税收的人性化管理,又不失执法的尊严,确保纳税评估健康有序地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专门的税务约谈室,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约谈服务。

  五、边实践,边探索,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设置和完善,对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推进纳税评估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职能作用具有决定性影响。当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处于构建阶段,其科学性有待实践的检验和完善。在纳税评估工作的推广过程中,省局将在宏观上对各地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与各地一起完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增加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实践能力与水平。各设区市局应在纳税评估行业试点中,不断探索,科学合理地设置纳税评估共性指标的预警值数值,并将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完善评估工作的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

  1、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2、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文书式样(试行)

  3、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指标(第一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5日

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申报的各类涉税资料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利用行业信息分析和“一户式”征管档案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量和定性的评析,发现纳税人申报质量问题,敦促纳税人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是地税机关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评估的税(费)种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所有税(费)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种。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及时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围绕纳税申报环节,紧密结合征收和稽查环节,对税源实施有效监控。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采用人机结合评析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

  第六条 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信息、财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七条 申报信息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涉税受理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协议、应纳地方税种等初始申报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发票领购量等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各税申报信息。主要包括纳税申报主表和纳税申报附表信息等。

  (三)涉税受理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和形成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涉税审批、涉税报备信息;税务机关审批或后续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纳税人发票领用、查验、缴销信息等。

  第八条 财务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第九条 公共信息是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方法和手段,获得的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情况和经济活动情况的有关信息。如: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获得的信息,即稽查补罚信息、税务行政复议信息等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信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交换或公布的相关信息,各种新闻媒体登载的有关信息等。

  第三章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条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税务机关根据各种评估信息来源,通过固定公式把有关信息数据相关联而建立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各类指标的整体。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及适用:根据指标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可分为行业指标和个户指标。

  (一)行业指标是反映某行业某项具体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设定个户评估预警值的参考指标。

  (二)个户指标包括综合类指标和分税种类指标,作为个户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其中各类均有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之分:共性指标是某一类型的评估对象均适用的指标,是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的必评内容;个性指标是针对某些特殊个户设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的各项具体指标见《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指标》(附后)。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遵循“先共性、后个性、分期追加、逐步完善”的原则,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导和协调各地完善。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必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设定的共性指标,同时可以在此基础上充实本地区适用的共性指标。

  共性指标预警值的设定与维护的权限设置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实施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处理三个工作环节。

  第十六条 确定评估对象

  采取计算机预警选户和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在纳税评估软件运行前,主要依靠人工选户。)

  (一)计算机预警选户是通过纳税评估软件自动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评估指标,并与系统内相应指标的预警值进行比对,对超出预警值的异常户作出预警提示,确定为评估对象。计算机预警提示的异常户,必须作为评估对象,如有特殊情况不列入的,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二)人工选户主要由税收管理员根据日常征管掌握的信息和发现的线索,将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确定为评估对象;或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选择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分析评估

  由税收管理员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提取、审核涉税信息数据。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从征管信息系统和其他信息渠道提取出该评估对象的涉税信息数据,并审核相关信息数据的逻辑准确性。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经营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和以前年度检查情况等。

  (二)计算、比对评估指标值。根据评估对象应适用的评估指标及相应公式,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值后,与事先设定的指标预警值比对。

  (纳税评估软件运行后,上述两个环节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三)分析、判断涉税异常问题。综合审核涉税信息数据和比对指标值的情况,并结合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规模、业务往来等情况以及来源于社会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判断出评估对象是否存在涉税异常问题。

  税收管理员在评估分析过程中,可以采取简易方式进行核实。简易方式是指税收管理员经过初步分析评估,认为评估对象存在的仅为简单的涉税异常问题,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核实,从而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存在涉税异常问题的一种处理方式。

  (四)形成评估结论。税收管理员应将实施分析评估的过程、结论及处理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定后,进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对于适用简易方式的,税收管理员应将电话核实的交谈对象、交谈时间、内容摘要、核实结果等记录到《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

  对下列情形,可形成纳税评估无异常结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归档:(1)经分析评估,未发现纳税异常的;(2)经简易方式核实,直接排除纳税异常的;(3)评估对象已及时补充申报缴足税款,且未涉嫌偷逃抗骗税情形的。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处理

  (一)实施税务约谈

  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同意,可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按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面谈或书面函复税务机关。

  税收管理员对约谈情况或企业书面函复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后,应形成《税务约谈工作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约谈的主要内容必须记录在《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中,并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对涉及应补税的,税收管理员应跟踪评估对象补缴税费的过程。

  (二)实施日常检查

  对经通知税务约谈,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理、有说服力的解释、说明;或约谈后,对自查自纠的涉税款项未及时入库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收管理员应在《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中建议列入管理部门日常检查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对其实施税务检查。

  (三)移送税务稽查

  对经约谈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报县级地方税务局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并及时将稽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所属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处理,包括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税款、转入日常检查及移送税务稽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纳税评估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内容多且较为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主要由基层地税机关和县级地方税务局承担。

  基层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负责统一采集和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中的基础信息、纳税申报信息、涉税管理信息的受理信息,财务信息以及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信息。有条件的地方,信息采集应以获取电子数据为主要手段,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不一致的,以纸质数据为准录入。

  基层地税机关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包括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具体分析评估、税务约谈、列入日常检查或移送税务稽查、评估资料归档以及采集、录入日常管理中有关纳税评估的信息等,并通过纳税评估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税管员负责统一采集、录入管辖户涉税受理项目的审批处理信息。

  县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牵头测算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采集和录入相关公共信息。

  县级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涉及税收政策的贯彻、解释,测算本地区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采集和录入相关公共信息。

  县级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负责纳税评估软件的维护和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的维护。

  县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查处移送稽查案件和查处结果的意见反馈;采集和录入稽查案件的信息和相关公共信息。

  县级地方税务局效能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纳税评估软件预警提示、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疑点、上级布置的任务,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二)根据纳税评估软件的初评结果,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析,确定疑点问题,形成纳税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针对纳税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实施税务约谈;

  (四)针对经约谈后仍不清楚的疑点问题,提出列入日常检查计划建议;

  (五)针对经约谈、检查存在偷、逃税嫌疑的,提出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建议;

  (六)负责纳税评估有关资料的归档;

  (七)采集和录入日常管理中有关纳税评估的信息数据;

  (八)总结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征管制度的建议;

  (九)与纳税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和约谈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

  (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

  (三)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帐号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评估及约谈环节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理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涉税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后果的,除责令补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外,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凡税务人员违反本规程,故意隐瞒或捏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异常情况、不如实填写纳税评估有关文书、不按规定提出检查建议或移送稽查查处,或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其他重大疏漏、过错的,应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设定的各种文书,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过程中制作的有关文书和相关资料应当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征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为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户管档案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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