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0]15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07
摘要: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县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153号                    2000-09-0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县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请一并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7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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