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8]2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法院拍卖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行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04
摘要:铜陵市法院因铜陵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公司)违约,而将其一宗土地使用权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其实质是联富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偿还债务,而法院拍卖行为本身并非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即拍卖所得),属于法律强制手段。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法院拍卖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行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28号        1998-03-04


铜陵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法院拍卖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铜地税一字[1997]2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铜陵市法院因铜陵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公司)违约,而将其一宗土地使用权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其实质是联富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偿还债务,而法院拍卖行为本身并非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即拍卖所得),属于法律强制手段。鉴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联富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照章计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请你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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